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滨建城字〔2011〕53号
关于印发《滨州市新建居住建筑 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市区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滨州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滨州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作,加强供热计量管理,实现节能降耗,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及《滨州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用户热量以及热源、换热站供热量的计量。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设施是指供热系统的热源、换热站、管网的计量装置和用户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
第四条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燃气热力管理站具体负责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设计、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配套建设的换热站和管网应当设计、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供热系统应当满足温度调控、供热计量和热平衡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 供热单位是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其收费的实施主体。
第七条 新建居住建筑在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及技术要求预留用户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供热单位负责用户供热计量装置的选型、安装及投入运行后的维护、管理工作。
用户供热计量装置的购置、安装费用(以下简称专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燃气热力管理站提出用热申请,市燃气热力管理站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单位,由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供热开户合同,并提出供热设施建设意见。
第九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之前,应当征求供热单位意见,将供热单位出具的供热热媒参数等设计条件(简称设计条件)告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结合设计条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等要求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选用的供热设备材料、温控装置和用户供热计量装置的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并出示供热单位的设计条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专项费用,并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出示专项费用缴费证明材料。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和使用专项费用,供热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企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使用产品质量高、售后服务好的供热计量器具。
市燃气热力管理站负责此专项费用收取和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将所采用的散热器及相关配件和供热计量设施的品牌、型号、生产(销售)单位书面告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同一换热站供热区域应当优先选用同一型号的供热计量装置。
第十四条 新建居住建筑在竣工验收前,由供热单位安装用户供热计量装置。
第十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等供热设施必须达到供热计量标准,并通过竣工验收,否则不准并网供热。
第十六条 拟在本市从事供热计量器具销售的单位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型式鉴定证书》、《税务登记证》、《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授权代理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市燃气热力管理站进行备案。
供热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口产品还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鉴定。
第十七条 市燃气热力管理站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备案的供热计量器具进行评审,按照质量和价格等综合因素分析,提出并公布滨州市供热计量器具推荐产品目录。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定期向市燃气热力管理站上报供热计量装置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对于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差的产品,从滨州市供热计量器具产品推荐目录中删除,并取消其备案。
第二十条 供热计量装置由供热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查、维修或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迁移供热计量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须经供热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时,小区换热站覆盖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均应当满足供热计量的技术要求。
供热计量收费实行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制计费办法。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计量方式、收费方法等内容,并对双方的责任进行约定。
供热单位应当将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在采暖季中应当定期公示热量表读数。
第二十四条 对既有居住建筑拟施行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和北海新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建 通知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