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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集中供热政策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3    点击数:    

 

一、价格和计费面积规定
1、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

收费标准执行滨财综【201738号文件:将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配套费由原30/平方米调整为50/平方米,调整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按建筑面积150/平方米调整为170/平方米。

2、供热价格(如有新文件,按照最新文件执行)
按面积计费用户:居民用户按22元/平方米收取;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居民按15元/平方米收取;商用、办公用户按32元/平方米收取;对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热,执行居民用户用热价格。 
按热量计费用户:按两步制热价进行收费,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6.6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4元/千瓦时。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9.6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元/千瓦时。
3、供热计费面积
供热计费面积按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执行GB/T17986.2-2000《房屋测量规范》。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m 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供热配套费执行30元/平方米标准的房屋,储藏室、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的一律按规定缴纳供热配套费。
供热配套费执行50元/平方米标准的房屋,储藏室、阁楼无供暖设施的不缴纳供热配套费。
二、单位小区供热设施建设和验收
根据滨建城字【2010】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供热、排水配套管网施工管理的通知》的要求:
1、用户需严格按照《小区内部供热管网施工流程图》组织施工。
2、凡涉及埋地管线等隐蔽工程时,应在热力公司人员对管径、保温、阀门等验收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回填。
3、用户必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热力公司有关人员对小区供热系统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热力公司不予并网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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