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 州 市 物 价 局
滨 州 市 财 政 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价发〔2018〕97号
关于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城区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城区供热价格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落实国家清洁取暖环保政策要求,按照《滨州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季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蒸汽价格
集中供热用蒸汽出厂价格调整为135元/吨。
二、供热价格
居民用热价格继续执行23元/平方米。综合考虑煤炭价格及居民承受能力,居民实际缴纳热费标准执行22元/平方米。
非居民用热价格执行32元/平方米。
三、两部制供热价格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供热企业继续按照用热量收费,标准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执行。
1、居民用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标准为6.6元/平方米,计量热价标准为0.14元/千瓦时。
2、非居民用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标准为9.6元/平方米,计量热价标准为0.20元/千瓦时。
四、财政补贴
居民供热价格差价部分及供热企业因蒸汽价格调整产生的经营压力,通过财政补贴方式解决,具体按市政府关于市城区供热价格及补贴专题会议纪要({2018}53号)执行,补贴资金按照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
五、其他事项
1、对城区内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用户供暖价格,继续执行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学校、托儿所(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热,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2、为及时开展供热成本监审,各供热企业要于供暖季结束30日内将年度供热成本资料情况上报市物价局。
3、未尽事宜按《滨州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滨州市物价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22日
抄送: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
滨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印发
鲁公网安备 371602020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