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公用事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调整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配套费由原30元/平方米调整为50元/平方米,调整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调整为170元/平方米。
二、供热配套费主要用于市城区供热工程建设及供热设施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三、采取城市集中供暖的建设项目,按以上标准缴纳供热配套费,除中央、省、市另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供热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建筑物内不安装供暖配套设施的阁楼、储藏室、车库等部位,无需缴纳供热配套费。
四、供热配套费由市财政局直接征收,即建设单位持供热专营公司出具的《供热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到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并缴纳后,持市财政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再到供热后专营公司办理供热相关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滨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8日
鲁公网安备 37160202000712